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台灣淯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松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乙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素貞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
下稱
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原告
上開請求
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依卷內資料無從核定系爭動產表徵之財產價值若干,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