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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台灣淯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松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乙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被   告 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素貞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動產( 下稱系爭動產)返還予原告,原告上開請求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依卷內資料無從核定系爭動產表徵之財產價值若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