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
代理人 吳家登
被 告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其為
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
無權占有系
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
參酌系爭2 筆土地108 年公
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 元,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60,000 元(計算式:7,500 48=360,00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