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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圍牆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被   告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 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 筆土地108 年公 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 元,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60,000 元(計算式:7,500 48=360,00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