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逸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碧貞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51,940 元(計算式:14,700×1010.6×1/3 =
4,951,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