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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告 馮文仙即住平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9,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