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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徐發隆       徐新景       徐鎮鉎       徐天助       徐國峰       徐俊銘       徐發宣       徐發水       徐發典       徐慶昌       徐清潭       徐吳運妹       徐文華       徐文彬       何鍾秀英 被   告 陳宗興       陳淑蕙 (捷迪實業有限公司)  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384 元。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 狀內並未具各該原告簽章,就被告捷迪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亦未記 載其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核與前揭規定有違,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