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豪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郎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秋菊等間撤銷
所有權他項權利部設定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
告黃秋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365元,而其請求撤
銷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所
擔保之債權額則為250萬元,是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