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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毅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86,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1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