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琮瑄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俊欽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7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