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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被   告 萬勵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武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