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葉立君
訴訟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王筑威律師
陳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5,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