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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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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19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