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修豐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696 元,該
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
卷
足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