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慧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伯爾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8,46
7 元(詳附件計算式),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 萬9,908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408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為民國108 年2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07元,故原告請求美金9 萬3,932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1 萬8,467 元(計算式:31.07 ×9 萬
3,932 =291 萬8,467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