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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慧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伯爾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 萬8,46 7 元(詳附件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9,908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408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為民國108 年2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31.07元,故原告請求美金9 萬3,932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91 萬8,467 元(計算式:31.07 ×9 萬 3,932 =291 萬8,467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