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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崎油壓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之占 用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58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0㎡公告現值32,57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