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
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崎油壓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之占
用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580 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0㎡公告現值32,57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