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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順崎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以民國108 年7 月18日108 年度訴字第1032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 元,該裁定於 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參。原告至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 規定,原告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