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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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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林冰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 柒佰零壹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4,650,9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 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