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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五十甲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 ,應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