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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19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