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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   告 美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 751 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4,063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