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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邱倩利
訴訟
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光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吳昌丙
被 告 正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有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