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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靖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鑫華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訴訟 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