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永靖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被 告 鑫華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6日送達予原告訴訟
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