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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噴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張雯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9 萬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8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6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