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3,926
元,應繳
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7,7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37,724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