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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被   告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 萬1,180 元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人民幣141 萬元,以反訴原告提出 之民事反訴狀到院日期即民國108 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匯率收 盤價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4.398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479 元,未據反訴原告於反訴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