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志遠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 萬1,180 元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人民幣141 萬元,以反訴原告提出
之民事反訴狀到院日期即民國108 年11月20日,臺灣銀行匯率收
盤價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4.398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2,479 元,未據反訴原告於反訴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