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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 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早於109 年1 月8 日即完成董事長及公司 所在地之變更登記,卻未陳報本院,致本院在未及知悉上情 下逕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程序有欠完備,自有再開 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