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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湯智傑 訴 訟代理 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孫健智」之記載,應更正為「郭 俊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