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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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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宏 上  訴  人 周宥德(原名周宗繁) 上  訴  人 王小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