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勝目吉輝
上列
上訴人與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22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7,99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