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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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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目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 萬7,99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 萬7,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