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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2,010 元,應繳 裁判費2 萬5,1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4,6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