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765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2,010 元,應繳
裁判費2 萬5,1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4,6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