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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 頁)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 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