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大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道鴻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黃雍晶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 頁)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
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附卷
足憑,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