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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豪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9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