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豪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振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925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