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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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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方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遠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2,450 元,應繳裁 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 ,635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