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方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之遠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2,450 元,應繳
裁
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
,635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