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皕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輝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1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