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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梶井雅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5,9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2,5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1 萬 2,0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