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坂好章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8,330 元(原告請求給
付日幣735 萬元,以起訴即
聲請支付命令狀到院的民國108 年3
月19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一日圓兌換新臺幣0.2678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503 元,扣除已經繳納的500 元,尚應
補繳2 萬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