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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台灣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坂好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8,330 元(原告請求給 付日幣735 萬元,以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狀到院的民國108 年3 月19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一日圓兌換新臺幣0.2678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扣除已經繳納的500 元,尚應 補繳2 萬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