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洪勇敢
訴訟
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譯賢)間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27,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877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
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
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