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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洪勇敢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鍀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譯賢)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7,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877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備註: 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 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 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