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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聯安國際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佳利達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2萬9,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