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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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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國際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7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