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安國際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7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