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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順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子雲 被   告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9,527 元,應繳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 元。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