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弘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憲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3號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19,9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98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