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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憲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3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119,9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