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 告 西米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歐寶
被 告 佶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6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 萬8,0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5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