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八九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被告則以兩造簽有「新北市三鶯國民運動中心工料合約 」及本票授權書,是對原告有工程款債權為辯,目前於另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給付文件及請求返 還工程款等事件審理中。衡諸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得否 准許,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另案 訴訟確定前,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