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郭釗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八九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持有原告所簽發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被告則以
兩造簽有「新北市三鶯國民運動中心工料合約
」及本票授權書,是對原告有工程款債權為辯,目前於另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給付文件及請求返
還工程款等事件審理中。衡諸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得否
准許,以另案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另案
訴訟確定前,有依
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