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純惠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789號請求交付
文件及返還工程款等訴訟之
裁判是否成立,為
本件請求
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
第3789號卷宗
可稽。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