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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政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6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