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政茂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高松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60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1
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6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