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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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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   告 吳秝沄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謝玉全       張展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東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受告知訴訟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 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