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 告 吳秝沄
訴訟
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謝玉全
張展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受告知訴訟 東玖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受告知訴訟 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婕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
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
開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