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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意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施家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參仟參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 3 月31日108 年度訴字第15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 萬6,07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 萬3,377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 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