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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李仲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本院判決命上訴人遷讓返還之房屋於 起訴時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15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