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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李海玉 被   告 偉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該裁定於108 年7 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 卷為憑,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