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5號
原 告 台耀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咸宗
被 告 于振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