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亦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名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啓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6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