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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亦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名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6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